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2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B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正確答案
C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D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B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相對人也可請求確認,B 故意顛倒。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也可請求確認。題目說「不得」完全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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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相對人也可請求確認,B 故意顛倒。
看到「不得依職權」先警戒!行政機關對無效處分當然能主動確認,否則違法狀態無人處理。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明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這是無效處分的基本定義,正確。
B✓ 正確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也可請求確認。題目說「不得」完全顛倒。
C✕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即所謂「存續力」,正確。
D✕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處分自送達時生效,非書面處分自通知或使其知悉時生效,選項完整覆述條文,正確。
行政處分效力一覽
| 效力類型 | 內容 | 法條 | 關鍵字 |
|---|
| 生效時點 | 書面→送達;非書面→通知或知悉 | §110 I、II | 到達主義 |
| 存續力 | 未撤銷、廢止前繼續有效 | §110 III | 繼續存在 |
| 無效效力 | 自始不生效力 | §110 IV | 自始無效 |
| 無效確認 | 機關得依職權確認,相對人得請求 | §113 | 得(非不得) |
無效處分跟撤銷不同,它自始就不發生效力,但實務上常有爭議到底有沒有效。法律為了讓雙方都能釐清,給了兩條路:機關可以主動依職權確認它無效,人民也能主動請求確認。考選部最愛考「機關可不可以主動確認」這個點,因為考生常誤以為「無效就無效了,還需要確認嗎?」其實法律明文允許機關依職權確認,避免爭議懸而未決。看到選項寫「不得依職權確認」要馬上警覺,這通常是把條文的「得」改成「不得」,一字之差就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