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不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A酬金高於新臺幣四十萬元,有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正確答案
B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C明知無該客戶存在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身分遭冒用
D客戶為自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見面或直接聯繫
答案與詳解
酬金 40 萬未達 50 萬門檻,且有正當理由以現金等方式支付,雙重條件皆不符申報要件,故不須向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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