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2 年第 16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那些情形,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①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不多 ②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③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重大 ④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C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明定8種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例外,重點在「大量、輕微、明白確認、保全限制出境」。
為什麼答案是 C
②事實客觀明白確認、④為避免隱匿移轉財產等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處分,皆屬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明定之例外情形。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明定8種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例外,重點在「大量、輕微、明白確認、保全限制出境」。
秒解技巧:看到「不多」、「重大」直接刪,法條規定是「大量」同種類處分與「輕微」限制,②④完全符合法條原文。
逐選項分析
A✕
①錯誤,法條規定為「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而非「不多」;②正確,事實客觀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
B✕
③錯誤,法條規定限制程度須「顯屬輕微」,而非「重大」;④正確,保全或限制出境處分屬法定例外。
C✓ 正確
②事實客觀明白確認、④為避免隱匿移轉財產等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處分,皆屬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明定之例外情形。
D✕
②正確;③錯誤,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必須是「顯屬輕微」,若顯屬重大則更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8種情形
| 款次 | 法定情形 | 本題考點/陷阱 |
|---|
| 第1款 |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 陷阱:改成「不多」 |
| 第2款 | 情況急迫,顯然違背公益 | 未考 |
| 第3款 | 受法定期間限制,顯然不能遵行 | 未考 |
| 第4款 |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 未考 |
| 第5款 | 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 考點②:正確 |
| 第6款 | 限制自由或權利顯屬輕微 | 陷阱:改成「重大」 |
| 第7款 | 提起訴願前應先聲明不服等程序 | 未考 |
| 第8款 | 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 考點④:正確 |
命題者最愛在形容詞上做手腳!把第1款的「大量」改成「不多」,把第6款的「輕微」改成「重大」。限制程度若屬「重大」,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反而更應該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切勿被選項文字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