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1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正確答案
B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 40%
C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得貸與公司資金。但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實收股本額 40%
D公司負責人違反保證之規定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A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13條明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此為絕對禁止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因無限責任須以全部財產負責,會危及本公司股東權益,故絕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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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法第13條明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此為絕對禁止規定。
記口訣「無限禁止、有限設限」:當無限責任股東絕對不行,當有限責任股東才有投資比例限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因無限責任須以全部財產負責,會危及本公司股東權益,故絕對禁止。
B✕ 陷阱
錯誤。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而非『淨值』。且此限制僅適用於非以投資為專業之公司。
C✕ 陷阱
錯誤。公司法第15條規定,短期融通資金之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40%,非『實收股本』。此為名詞偷換陷阱。
D✕ 陷阱
錯誤。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外不得為保證人,負責人違反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而非與公司連帶賠償。
公司法轉投資與資金運用限制
| 條文 | 行為 | 限制基準 | 上限 |
|---|
| 第13條 | 當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 絕對禁止 | 0 |
| 第13條 | 當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 | 實收股本 | 40% |
| 第15條 | 短期資金貸與 | 貸與企業淨值 | 40% |
| 第16條 | 為他人保證 | 原則禁止 | 0 |
公司法第13條和第15條各有自己的比例基準,出題者最愛考這兩條的基準對調。第13條轉投資限額是用「實收股本40%」當上限,第15條資金貸與則是用「淨值20%」。記法是:投資看股本(股東出資基礎),借錢看淨值(公司真實財力)。另外第13條還有一條鐵律:絕對不能當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這是為了防止公司承擔無限清償責任,保護債權人。考試最常設陷阱的地方就是把「實收股本」和「淨值」兩個基準互換,或者暗示某些情況下可以例外當無限責任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