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1 年第 44 題單選題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之綜合損益表會計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列為營業收入
B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C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得互抵為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正確答案
D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C正確答案
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不得互抵,必須分別列示以符合總額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必須分別列示,不得互抵,此為總額原則。考生易與兌換損益可淨額列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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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不得互抵,必須分別列示以符合總額原則。
會計原則:收入與費用原則上不得互抵,除非準則明文允許(如兌換、處分投資淨額)。
逐選項分析
A✕
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獲收入列為營業收入,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敘述正確。
B✕
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若無法分別列示,依準則規定得合併為營業費用,屬合法處理方式。
C✓ 正確
錯誤!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必須分別列示,不得互抵,此為總額原則。考生易與兌換損益可淨額列示混淆。
D✕
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準則明文允許以淨額列示,敘述正確。
綜合損益表列示方式
| 項目 | 列示方式 | 是否可互抵 | 備註 |
|---|
| 營業收入 | 總額 | 否 |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 |
| 營業成本/費用 | 原則分列 | 可合併 | 無法分別時 |
| 利息收入/費用 | 分別列示 | 不可互抵 | 總額原則 |
| 兌換損益 | 淨額 | 可 | 準則例外 |
| 處分投資損益 | 淨額 | 可 | 準則例外 |
本題陷阱在於將「淨額列示的例外規定」誤套用到利息項目。利息收入與利息費用性質不同,必須分別列示以利財報使用者判讀,不得互抵;只有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等準則明文項目才能淨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