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1 年第 20 題單選題
有關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重新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相對人發現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得申請程序重開正確答案
B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得申請程序重開
C相對人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 2 年者,不得申請程序重開
D程序重開僅限於相對人始得申請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要件:新事實新證據、非因重大過失未主張、5年內申請。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足以使原處分受較有利之處分者,可申請程序重開。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即屬此款。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要件:新事實新證據、非因重大過失未主張、5年內申請。
記住三要件:①新事實/新證據 ②無重大過失 ③5年內,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足以使原處分受較有利之處分者,可申請程序重開。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即屬此款。
B✕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但書明定:申請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申請程序重開。本選項剛好相反。
C✕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5年者**不得申請,不是2年。
D✕
條文規定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程序重開,並非僅限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如第三人)同樣可聲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要件
| 要件類別 | 內容 | 期限 | 排除事由 |
|---|
| 事實或法律變更 | 有利於相對人 | 3個月內 | 重大過失未主張 |
| 新事實或新證據 | 足以較有利處分 | 3個月內 | 重大過失未主張 |
| 再審事由 | 準用行訴§273 | 3個月內 | 重大過失未主張 |
| 最長除斥期間 | 絕對不得申請 | 逾5年 | — |
程序重開最常錯在「期限數字」跟「過失條件方向」。法條明定5年除斥期間,考選部常出2年或3年來誤導;過失要件是「非因重大過失」才能重開,選項會故意寫成「即使有重大過失」混淆。判斷重點:新事證必須「足以影響原決定」且當事人原本「確實不知道」,如果是因自己重大過失沒提,法律不保護。記住5年+無重大過失這組合,就能排除大部分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