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2 年第 2 題單選題
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在範圍之內?
A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B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C曾服公職正確答案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C正確答案
單純「曾服公職」不在記帳士消極資格之列,故(C)不在範圍內,答案為C。
為什麼答案是 C
不在範圍之內,正確答案。條文限制者為『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停止任用期間未屆滿』(§4Ⅰ④)或『受免除職務處分未滿5年』(§4Ⅰ⑤),單純『曾服公職』並非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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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單純「曾服公職」不在記帳士消極資格之列,故(C)不在範圍內,答案為C。
1.記住記帳士法§4第1項六款消極資格。2.比對選項:(A)第1款、(B)第3款、(D)第2款皆屬之。3.(C)條文限制的是『曾服公職而受撤職/免職處分』,非單純曾服公職,故選(C)。
逐選項分析
A✕
屬不得充任情形。對應§4Ⅰ①:因業務上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裁判確定(但緩刑不在此限)。在範圍內。
B✕
屬不得充任情形。對應§4Ⅰ③: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在範圍內。
C✓ 正確
不在範圍之內,正確答案。條文限制者為『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停止任用期間未屆滿』(§4Ⅰ④)或『受免除職務處分未滿5年』(§4Ⅰ⑤),單純『曾服公職』並非消極資格。
D✕
屬不得充任情形。對應§4Ⅰ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98年配合民法修正由『禁治產』改為現用語)。在範圍內。
知識整理
| 重點 |
|---|
| 記帳士法§4Ⅰ消極資格六款:①業務上特定犯罪受徒刑1年以上裁判確定(緩刑除外);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③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④曾服公職受撤職處分停止任用期間未屆滿;⑤曾服公職受免除職務處分未滿5年;⑥受本法除名處分。§4Ⅱ:有①⑥已充任者撤銷/廢止證書;①情形執行完畢或赦免滿3年仍得充任。§4Ⅲ:有②至⑤已充任者改停止執行業務,原因消滅後仍得執業。 |
陷阱在(C)!『曾服公職』四字看似類似④⑤款,但條文必須附帶『受撤職處分』或『受免除職務處分』才構成限制;單純任過公職反而是常見資歷,並無限制。另注意105年修法已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款、增訂免職5年款,並將部分情形由撤銷改為停止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