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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215單選題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假設為稅捐處,無法律另有規定,於111年8月1日已將111年房屋稅單合法送達欠稅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該筆欠稅若至何時不移送強制執行其請求權即消滅?

A113年8月1日消滅
B114年8月1日消滅
C115年8月1日消滅
D116年8月1日消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公法請求權時效 5 年,自 111/8/1 起算,至 116/8/1 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 111/8/1 合法送達起算,至 116/8/1 屆滿。

考點:時效誤算考點:新舊法混淆考點:5年時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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