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的訂定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肉品中是否容許乙型受體素,涉及地方政府維護人民食品安全的事務,地方享有優先立法權
B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屬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業」及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正確答案
C有關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是否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應依國際標準決定
D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對居民健康的維護義務,得就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自訂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B正確答案
進口肉品乙型受體素管制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更嚴標準。
為什麼答案是 B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商業」及第 18 款「公共衛生」為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省縣執行)事項,食安管制標準屬此範疇,應由中央統一訂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進口肉品乙型受體素管制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更嚴標準。
看到「食品安全全國一致」→ 中央專屬立法,地方 GG。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食品安全管制屬全國一致事務,非地方自治事項,地方無優先立法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明確否定地方優先立法。
B✓ 正確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3 款「商業」及第 18 款「公共衛生」為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省縣執行)事項,食安管制標準屬此範疇,應由中央統一訂定。
C✕
國際標準(如 Codex)僅為參考,非當然拘束我國。我國得綜合風險評估、國民飲食習慣等自行決定容許量,並非「應」依國際標準。
D✕ 陷阱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認定食安標準應全國一致,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自訂比中央更嚴格之殘留容許量標準,否則違反中央立法權限。
萊劑案(111年憲判字第6號)重點
| 爭點 | 憲法依據 | 權限歸屬 | 結論 |
|---|
| 食品安全管制 | 憲法108條商業、公共衛生 | 中央立法並執行 | 全國一致 |
| 地方自訂零檢出 | 地制法 vs 食安法 | 中央優先 | 地方自治條例無效 |
食品安全標準看似「地方衛生事項」,但涉及全國商品流通與國際貿易時就升格為中央專屬立法權。萊劑案的核心不是「健康重要不重要」,而是誰有權定標準——中央已訂容許量後,地方不能再用自治條例禁止或加嚴,否則會讓同一塊肉在台北合法、台中違法,造成全國市場分裂。考生最容易被「保護居民健康」的動機說服,但權限劃分不看動機好壞,只看事務性質:跨區域經濟管制就是中央事項,地方善意加嚴也違憲。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