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若於勞動契約中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之情形時,即應行離職,則該約定雖為無效,然該勞動契約之終止依然具有效力
B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與分發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且無任何例外
C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及資遣,雖不可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因其性傾向而加以解僱,此為契約自由原則
D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雖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基於年資或績效之理由,給予不同之薪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性平法禁止性別歧視,但薪資差異若基於年資、獎懲、績效等非性別因素,則屬合法。
為什麼答案是 D
性平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性別、性傾向因素」而有不同者,不在此限。屬合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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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性平法禁止性別歧視,但薪資差異若基於年資、獎懲、績效等非性別因素,則屬合法。
看到「絕對禁止、無任何例外」通常是陷阱;看到「基於年資績效」的薪資差異多為合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性平法第11條明定:違反規定之約定及勞動契約之終止「均」無效。不是只有約定無效而終止有效,兩者都無效,受僱者仍具勞工身分。
B✕ 陷阱
原則上禁止性別或性傾向歧視,但性平法第7條但書規定「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為例外。寫「無任何例外」即錯。
C✕
性平法第11條明定雇主對退休、資遣、離職、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契約自由不得用來規避性別平等之強制規定。
D✓ 正確
性平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性別、性傾向因素」而有不同者,不在此限。屬合法差別。
性平法禁止歧視事項一覽
| 事項 | 法條 | 禁止事由 | 例外 |
|---|
| 招募甄試分發 | 第7條 | 性別、性傾向 |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 |
| 薪資給付 | 第10條 | 性別、性傾向 | 年資、獎懲、績效等非性別因素 |
| 退休資遣解僱 | 第11條 | 性別、性傾向 | 無(違反者約定及終止均無效) |
| 教育訓練福利 | 第8、9條 | 性別、性傾向 | 無 |
A 選項最典型陷阱:誤以為「無效」只及於約定本身、而終止仍有效。實際上性平法第11條第2項明定「違反之約定及勞動契約之終止均無效」,保障受僱者完整的工作權。B 則用「無任何例外」製造絕對化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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