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認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2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視為共同著作
B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勞務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正確答案
C使用他人所研發之人工智慧軟體創作音樂,無論使用者是否有具原創性參與創作,均以該人工智慧研發者為著作人
D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B正確答案
著作權法預設受雇人/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得以契約約定改由雇用人/出資人為著作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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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著作權法預設受雇人/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得以契約約定改由雇用人/出資人為著作人。
看到「契約約定從其約定」通常是對的;絕對化字眼「無論」「仍以」多半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共同著作須各人創作「不可分離利用」才成立;若可分離利用則為「結合著作」而非共同著作,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B✓ 正確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此為正解。
C✕
AI僅是工具,著作人認定仍須看自然人之原創性貢獻,不會因使用他人AI軟體就讓研發者自動成為著作人,更不能「無論如何」。
D✕ 陷阱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本選項把「從其約定」講反。
著作人認定三大情境
| 情境 | 原則著作人 | 例外(得約定) | 法條 |
|---|
| 受雇人職務著作 | 受雇人 | 約定為雇用人 | 著作權法§11 |
| 出資聘人著作 | 受聘人 | 約定為出資人 | 著作權法§12 |
| 共同著作 | 各共同著作人 | 須不可分離利用 | 著作權法§8 |
著作權法在「誰是著作人」這件事上有三種不同預設:受雇關係原則是雇用人為著作人,出資聘請關係則相反,預設受聘人為著作人。關鍵判斷在於「有沒有僱傭關係」——公司內部員工職務上完成的作品歸公司,但外包接案創作者保有著作人身分。兩種情境都能用契約改變預設,但方向剛好相反:員工可約定「我自己當著作人」,接案者可約定「客戶當著作人」。考生最容易搞混的是出資聘請的但書效果,以為約定後「仍歸受聘人」,其實約定就是要讓出資人取得著作人身分,這正是但書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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