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103 年第 26 題單選題考點:投標廠商資格與限制競爭考點:共同投標家數上限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一般採購案件,其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實績證明,尚屬適法
B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其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正確答案
C機關辦理一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之勞務採購,不得採選擇性招標
D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
B正確答案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各項招標規定之正確性,正解B涉及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招標文件得於必要時就共同投標廠商之數目予以限制,屬合法裁量。
逐選項解析
A機關辦理一般採購案件,其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實績證明,尚屬適法投標廠商資格與限制競爭✕ 易錯陷阱
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實績證明,並非一概適法。實績要求屬資格限制,若所需金額、數量超過採購標的之合理範圍,將構成不當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原則。本選項敘述過於絕對,故錯誤。
B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其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家數上限✓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就共同投標廠商之數目予以限制(共同投標辦法亦明定)。故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屬法律授權之合法裁量,本選項敘述正確。
C機關辦理一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之勞務採購,不得採選擇性招標✕ 錯誤
D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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