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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448單選題

某案件合議庭開庭時,原告律師刻意發言攻擊被告,審判長加以警告。之後被告律師進行陳述時,因發言較久,被陪席法官打斷並加以責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保障被告訴訟權,法官應讓被告律師能充分發言辯護正確答案
B基於維護法院開庭秩序的需要,法官可以責罵被告的律師
C基於對律師之尊重,審判長不應該針對原告律師加以警告
D基於準時結束庭期的需求,審判長才可以責罵被告的律師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法庭指揮權須兼顧訴訟權保障,法官應維持平和客觀,不得以維護秩序或時間為由責罵律師。

為什麼答案是 A

基於憲法保障之聽審權與訴訟權,法官應讓被告律師有充分發言辯護之機會,不得無故打斷或責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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