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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1314單選題

行政訴訟審判長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被告提出證據文書,惟被告逾期始提出該項證據文書。若審判長已告知當事人遲延提出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仍應予以審酌,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正確答案
B被告若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且法院認該延遲有礙訴訟之終結者,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
C若被告已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法院仍應予斟酌
D若被告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但該延遲並無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仍應予斟酌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當事人逾期提出證據,經審判長告知遲延效果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原則上「得不予斟酌」(失權效),除非遲延不可歸責或無礙訴訟終結,故「仍應審酌」之敘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稱法院「仍應予以審酌」逾期提出之證據文書。此敘述錯誤: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當事人逾時提出且經告知遲延效果者,法院得(而非不得)駁回、不予斟酌,並非一律仍應審酌,故為本題正解。

考點:失權效原則考點:失權效要件考點:不可歸責例外考點:無礙終結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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