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審判長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被告提出證據文書,惟被告逾期始提出該項證據文書。若審判長已告知當事人遲延提出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仍應予以審酌,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正確答案
B被告若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且法院認該延遲有礙訴訟之終結者,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
C若被告已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法院仍應予斟酌
D若被告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但該延遲並無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仍應予斟酌
答案與詳解
本選項稱法院「仍應予以審酌」逾期提出之證據文書。此敘述錯誤: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當事人逾時提出且經告知遲延效果者,法院得(而非不得)駁回、不予斟酌,並非一律仍應審酌,故為本題正解。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