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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13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回復原狀期間考點:回復原狀上限

行政程序法關於期日與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3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B遲誤法定期間已逾 2 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C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 1 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正確答案
D申請回復原狀,應依補正通知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期間計算採曆法計算法,無相當日以月末日為準,選 C。

逐選項解析

A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3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回復原狀期間✕ 易錯陷阱
錯在「30日」。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因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致遲誤法定期間者,應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非30日。
B遲誤法定期間已逾 2 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回復原狀上限✕ 易錯陷阱
錯在「2年」。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3項明定,遲誤法定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為除斥期間。
C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 1 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正確
D申請回復原狀,應依補正通知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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