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關於期日與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3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B遲誤法定期間已逾 2 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C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 1 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正確答案
D申請回復原狀,應依補正通知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答案與詳解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末日;最後月無相當日者(如2月無31日)以該月末日為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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