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稅務法規大意111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退稅請求權期間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A5 年、10 年
B10 年、15 年正確答案
C5 年、無限期
D10 年、20 年
B正確答案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一般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為10年,因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者為15年。
逐選項解析
A5 年、10 年退稅請求權期間✕ 易錯陷阱
5年為舊法規定(110年11月30日修正前),現行法已延長為10年;10年亦非政府機關錯誤之退稅期間。
B10 年、15 年退稅請求權期間✓ 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一般溢繳稅款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因可歸責政府機關之錯誤,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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