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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電信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僅明文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預先免除」,實務由此推出輕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官方公布答案為B類推適用,惟通說多將此種「法條只規範A、反推非A適用相反效果」的操作歸為反面推論,考生作答時應記憶官方答案。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正解。類推適用係將法律已規定事項之效果,適用於性質相類似但未明文規定之事項。本題民法第222條僅規定故意、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對於輕過失責任得否預先免除未明文規範,實務透過第222條反向推導出輕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官方見解將此補充法律未規定事項之操作歸類為類推適用(此處採廣義類推概念)。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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