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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電信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3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兼含「個人」與「集體」性質;生父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虞犯少年不得逕施感化教育;姓名權可受合理限制。正解為D。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獲知血統來源雖受人格權保障,但為維護婚姻安定、家庭和諧與子女利益,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屬合憲之立法形成自由。故「生父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敘述正確。

考點:姓名權之限制考點:虞犯少年感化教育考點:原住民身分認同權考點: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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