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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電信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主體限於「尚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於其取得身分後實際履行賄賂約定者始成立。若主體已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則回歸第121條或第122條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敘述準受賄罪之主體為「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此為錯誤。刑法第123條明文限定主體為「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即尚未取得身分者;若行為人已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則應適用第121條或第122條,而非準受賄罪。本選項混淆主體要件,故為錯誤敘述,應選。

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行為客體範圍考點:客觀處罰條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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