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0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有關憲法保障之罷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
B罷免案,一案不得為2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C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D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個月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罷免案投票應於宣告成立後20至60日內舉行,非2個月內,且得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行。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罷免投票應於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舉行,非「2個月內」;且現行法規定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非「不得」同時。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罷免案投票應於宣告成立後20至60日內舉行,非2個月內,且得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行。
記住「20至60日」而非「2個月」,這是選罷法最愛考的數字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依選罷法規定,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區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且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敘述正確。
B✕
一案不得為2人以上之提議為選罷法明文,但二個以上罷免案得同時投票,敘述正確。
C✕ 陷阱
104年考題當時連署人數門檻為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3%以上,敘述正確(註:106年修法後已調降為10%)。
D✓ 正確
錯誤!罷免投票應於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舉行,非「2個月內」;且現行法規定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非「不得」同時。
罷免權重要數字 (選罷法)
| 項目 | 門檻/期限 | 備註 | 考點 |
|---|
| 提議門檻 | 選舉人1%以上 | 原選區 | ★ |
| 連署門檻 | 10% (舊法13%) | 106年修正 | ★★ |
| 通過門檻 | 同意票多於不同意且達1/4選舉人 | 雙門檻 | ★★ |
| 投票期限 | 宣告成立後20-60日 | 非2個月 | ★★★ |
| 就職保護期 | 未滿1年不得罷免 | 絕對禁止 | ★ |
104年時D選項因『2個月內』vs『20至60日內』的數字錯誤而為正解。惟106年選罷法修法後,連署門檻由13%降為10%,導致C選項的13%敘述亦變為錯誤。若考生用104年的舊版考古題記憶背下『只有D錯』,套用到修法後的新版本會選錯,因C也已成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