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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經廉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再審要件考點:課予義務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A提起再審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撤銷 A 函只消滅違法處分,不等於法院已命機關補發過去生活扶助;要請求補發金錢,走一般給付訴訟。

逐選項解析

A提起再審再審要件✕ 錯誤
再審是針對確定判決有法定重大瑕疵時,請求法院重新審理。本題甲並不是不服原撤銷判決,反而是勝訴後想請求補發生活扶助,救濟目標不是推翻判決,故不能提再審。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課予義務✕ 易錯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例如申請遭拒或機關怠為處分。本題 A 函已被撤銷,甲要的是補發過去未領的生活扶助金,屬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不是請求作成行政處分。
C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易錯陷阱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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