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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11045單選題

甲與友人乙謀議,要侵入丙家行搶。兩人依計劃,翻牆進入丙家庭院埋伏。丙開車返家時,甲持槍上前喝阻,要丙下車,而乙在旁邊把風,丙見狀,踩油門加速衝撞甲。甲情急之下自行朝擋風玻璃射擊丙,丙頭部中彈,經送加護病房搶救,所幸生還。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構成殺人未遂或重傷罪的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B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但可依緊急避難阻卻殺人未遂罪責
C甲開槍出於情急,並沒有殺丙的意圖,因此不具殺人故意
D丙開車衝撞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但依情形可減輕或阻卻罪責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共謀強盜下,甲臨時起意開槍殺人屬逾越共同犯意範圍,乙不負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乙原謀議是強盜,殺人非原犯意聯絡內容。甲臨時開槍射擊丙屬「逾越共同犯意」之行為,乙僅就強盜罪負共同正犯責任,對殺人未遂或重傷不負責。

考點:逾越共同犯意考點:加害人不得避難考點:未必故意考點:正當防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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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