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總機構設在高雄市,民國113年度有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為新臺幣6000萬元,另有美國分公司所得額折合新臺幣為5000萬元,惟其分公司已在美國依法繳納所得稅折合新臺幣1050萬元,並取得納稅憑證及相關簽證。試問A公司113年度實際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何?
A1200萬元正確答案
B1150萬元
C1260萬元
D1050萬元
答案與詳解
全球所得 1.1 億 × 20% = 2200 萬;美國已納 1050 萬但扣抵限額為 1000 萬(5000 萬 × 20%),故應繳 = 2200 - 1000 = 1200 萬。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