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08年5月以900萬元購進A地供營業用,以公告現值56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後於110年3月贈與給其妻乙,以公告現值82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於113年8月出售該地予丙,售價為1800萬元,以公告現值105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物價指數調整率為120%,根據上述資料,試問此交易之納稅義務人及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何?
A納稅義務人為乙,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75萬6千元正確答案
B納稅義務人為甲,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98萬元
C納稅義務人為丙,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46萬元
D納稅義務人為丙,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13萬2千元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