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13年8月5日出售其位於臺北市之自用住宅用地A地1公畝,售價2500萬元,以公告現值1600萬元申報為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70萬元。同年11月又以2000萬元重購臺北市之自用住宅用地B地1公畝,以公告現值1000萬元申報為移轉現值。試問,甲是否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若可退還則可退還多少稅額?
A因在2年內重購,故可申請退稅43萬7千5百元
B因在2年內重購,故可申請退稅7萬元
C因在2年內重購,故可申請退稅3萬5千元
D無法申請退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新購土地申報現值(1000萬)未超過原出售土地申報現值扣除土增稅(1600萬-70萬=1530萬),依法不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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