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有關其稅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正確答案
B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C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依所得稅法第24-5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最高稅率為「45%」,而非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