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等之支出,得依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1 款規定以捐贈費用列支,其可扣除之金額為多少?
A其扣除金額不受限制正確答案
B其扣除以每年 1,000 萬元為限
C其扣除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 10%
D其扣除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 10%,且金額不得超過 1,0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對政府之捐獻、勞軍捐贈,及對依法成立、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之捐贈,可全額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