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1 年第 25 題單選題
張三聲援流浪狗,要在公園辦演講活動,依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集會,但主管機關遲遲未在法定期間內將准駁結果通知張三,張三應如何處理?
A視為不准,再次申請
B視為不准,放棄辦理
C視為許可,依期辦理正確答案
D提起訴願
C正確答案
主管機關逾法定3日期限未以書面通知准駁者,依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3項視為許可,張三得依期辦理活動。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3日內書面通知;第3項明定主管機關未於期限內通知者,視為許可,張三得依其原申請期日辦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主管機關逾法定3日期限未以書面通知准駁者,依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3項視為許可,張三得依期辦理活動。
①判斷集會類型→一般室外集會(6日前申請),非緊急性/偶發性 ②找對應通知期限→第12條第1項「3日內」書面通知 ③套用法律效果→第12條第3項「逾期未通知,視為許可」 ④故答(C)。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法律效果是『視為許可』而非『視為不准』,無須再次申請。
B✕
錯誤。同樣誤判為『視為不准』,且放棄辦理更悖離法條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
C✓ 正確
正確。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3日內書面通知;第3項明定主管機關未於期限內通知者,視為許可,張三得依其原申請期日辦理。
D✕
錯誤。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不服之救濟;本題主管機關『未作成處分』(沉默),法律已直接擬制為許可,張三目的已達成,無提起訴願之必要與實益。集遊法救濟程序另為第16條之『申復』,且須先有不予許可等通知為前提。
陷阱一:『視為許可』vs『視為不准』──行政機關沉默在此被擬制為『許可』(有利人民),勿背反。陷阱二:易誤選(D)訴願──機關未作成處分而是『沉默被擬制為許可』,人民目的已達成毋庸救濟;且集遊法不服救濟先採『申復』(§16)而非直接訴願。陷阱三:注意區分一般(3日)與緊急性(24小時)通知期限。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