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執行斷水斷電措施,下列相關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於當場陳述理由,向執行人員聲明異議
B執行人員認其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應繼續執行
C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執行人員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D對聲明異議決定不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異議程序的區別。選項 A、B、C 皆為警職法的規定,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若無理由應送上級機關決定,且對異議決定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若對異議決定不服,得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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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異議程序的區別。選項 A、B、C 皆為警職法的規定,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若無理由應送上級機關決定,且對異議決定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看到「當場陳述」、「製作紀錄交付」秒選《警察職權行使法》。本題考《行政執行法》,故 A、B、C 皆為張冠李戴的陷阱,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此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的規定。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原則上應向「執行機關」提出(雖施行細則允許當場向執行人員為之,但非「均得」)。
B✕ 陷阱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而非由執行人員逕自決定繼續執行。
C✕ 陷阱
要求執行人員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的專屬規定,用以保障當事人後續救濟的權益;而《行政執行法》並無此項當場製作紀錄交付之規定。
D✓ 正確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若對異議決定不服,得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程序比較:行政執行法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
| 比較項目 | 行政執行法 (第9條)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9條) |
|---|
| 提出對象 | 向「執行機關」提出 | 當場向「執行人員」提出 |
| 有理由時 | 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更正 | 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
| 無理由時 | 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 得繼續執行 |
| 書面紀錄 | 無特別規定交付紀錄 | 經請求應製作紀錄交付之 |
| 後續救濟 | 視同已訴願,可提行政訴訟 |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異議程序經常被混在一起考。關鍵差異在於:警職法是「當場處理模式」——異議向在場執行人員提出、當場繼續執行、給予異議紀錄;行政執行法則是「層級審查模式」——異議向執行機關提出、無理由時送上級機關決定、不服可提行政訴訟。記住警職法強調「即時性」(現場員警處理),行政執行法強調「層級救濟」(機關→上級機關→法院),兩者異議對象、處理流程、後續救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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