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1 年第 6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稱之間接強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令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得採取代履行間接強制執行之
B依法院裁定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得處以怠金
C依法院裁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處以怠金間接強制執行之
D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依行政執行法連續處以怠金前,仍須以書面限期履行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間接強制包含代履行與怠金,連續處怠金前須先書面限期履行(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行政執行處分前須以書面限期履行並告誡;第31條規定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以怠金前,仍須踐行書面限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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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間接強制包含代履行與怠金,連續處怠金前須先書面限期履行(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
代履行=可替代行為;怠金=不可替代行為或不作為義務。處怠金前一定要先書面限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不行為義務(不作為義務)違反時,無法由他人「代為履行」,應處以怠金,而非代履行。代履行限於可替代的行為義務。
B✕
行政執行法的間接強制針對「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所生義務,不包含法院裁定。法院裁定的執行屬強制執行法範疇。
C✕ 陷阱
兩個錯誤:(1)法院裁定不屬行政執行法範疇;(2)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應採「代履行」,而非怠金。陷阱在顛倒代履行與怠金的適用。
D✓ 正確
正解。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行政執行處分前須以書面限期履行並告誡;第31條規定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以怠金前,仍須踐行書面限期程序。
間接強制方法比較
| 方法 | 適用義務 | 是否可代替 | 例子 |
|---|
| 代履行 | 行為義務 | 可由他人代為履行 | 拆除違建 |
| 怠金 | 行為義務(不可替代)或不作為義務 | 不可由他人代履行 | 命藝人本人表演、禁止營業 |
間接強制的核心在「能不能找別人代做」:可替代義務(如拆違建、清廢棄物)就直接代履行,不可替代義務(如出席說明、停止營業)才動用怠金。怠金還有程序門檻:主管機關得先發書面限期履行通知,逾期未改才能連續處罰,不是開單就罰。執行名義要認清行政體系的工具: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定都可以,但常考「法院判決」偷渡成執行依據,其實判決確定後須轉成執行名義才能動手。關鍵判斷就問三點:義務能否外包、有無先給改善機會、執行依據是否合法。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