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1 年第 3 題單選題
警察法所稱警察官規,亦即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
B初任警察官時,應依規定宣誓
C警察人員犯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依規定仍應予以免職正確答案
D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
C正確答案
警察人員犯罪經判有期徒刑確定,若獲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當然免職,C 敘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經判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才免職;若獲准易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在當然免職之列。C 將例外講成仍免職,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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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人員犯罪經判有期徒刑確定,若獲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當然免職,C 敘述錯誤。
記口訣:『易科易服可留任,緩刑宣告先停職』,C 說『仍應免職』就是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擬任警察官前須就品德、忠誠、素行、經歷、身心健康進行查核,屬標準任用前置程序,敘述正確。
B✕
初任警察官應依法宣誓,這是公務人員共同義務,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亦明文規定,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經判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才免職;若獲准易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在當然免職之列。C 將例外講成仍免職,故錯誤。
D✕
警察機關依規定得發給獎勵金以激勵士氣、獎勵績效,屬合法的人事激勵措施,敘述正確。
警察人員免職 vs. 不免職情形
| 情形 | 處分 | 法律效果 | 備註 |
|---|
| 判有期徒刑確定且入監執行 | 當然免職 | 立即喪失警察官身分 | 無緩衝 |
| 判有期徒刑但准易科罰金 | 不當然免職 | 仍可留任 | 本題陷阱 |
| 判有期徒刑但准易服社會勞動 | 不當然免職 | 仍可留任 | 本題考點 |
| 受緩刑宣告 | 先予停職 | 視情形處理 | 非直接免職 |
題目把『易服社會勞動』這種本來屬於『例外不免職』的情況,包裝成『仍應免職』。考生若只記得『犯罪判刑→免職』的粗略印象,很容易被騙。關鍵在於有無『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但書。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