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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一般民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人事行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法律廉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行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民政類科
行政法概要10419單選題

於應受送達處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者,為何種送達方法?

A交付送達
B補充送達正確答案
C留置送達
D寄存送達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不獲會晤本人,交付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代收 → 補充送達。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此即補充送達,由他人「補充」代收。

考點:交付送達考點:補充送達考點:留置送達考點:寄存送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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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