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7 題單選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遇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形?
A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B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C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正確答案
D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C正確答案
陳述意見是原則,免給機會是例外;業務負擔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C
單純為避免行政機關業務負擔,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所列免給陳述意見的法定例外。考選部最愛把「行政方便」包裝成例外,這題要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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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陳述意見是原則,免給機會是例外;業務負擔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例外。
看到「不該當例外」先背第103條八款:大量、急迫、期間、強執、事實明白、輕微、先行程序、保全限制出境。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處分所根據的事實若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行政機關即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這是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明列的例外,不是本題要選的「不該當」。
B✕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時,若逐一給予陳述意見,程序成本過高,法律明文允許例外免給。這正是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列舉事項,故非本題答案。
C✓ 正確
單純為避免行政機關業務負擔,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所列免給陳述意見的法定例外。考選部最愛把「行政方便」包裝成例外,這題要選它。
D✕ 陷阱
為避免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限制出境處分,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明文列舉的例外。雖然限制出境很嚴重,但因有保全急迫性,法律特別列入。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得免給陳述意見機會
| 選項 | 情形 | 是否法定例外 | 考試判斷 |
|---|
| A | 事實客觀明白足以確認 | 是 | 不用再聽也能確認事實 |
| B |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 | 是 | 行政經濟的明文例外 |
| C | 避免業務上負擔 | 否 | 只是行政方便,不能當例外 |
| D | 避免潛逃出境之限制出境處分 | 是 | 保全目的的明文例外 |
本題問的是「不該當例外」,不是問哪個情形可以免陳述意見。C看似有行政效率考量,但第103條並沒有『業務負擔』這款,不能把行政方便擴張成法定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