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效力消滅之情形?
A對物處分之標的物滅失
B附解除條件之處分,條件成就
C行政處分之轉換正確答案
D行政處分被撤銷或廢止
C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效力會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消滅;「轉換」是讓違法處分改以合法型態存在,不是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處分之轉換,是將原本違法的行政處分,在符合要件時轉成另一個合法行政處分。它的重點是維持法律效果或改以合法型態存在,不是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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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效力會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消滅;「轉換」是讓違法處分改以合法型態存在,不是消滅。
看到「效力消滅」先抓撤銷、廢止、失效;看到「轉換」要想到是補救、替代,不是讓處分消失。
逐選項分析
A✕
對物處分的效力通常繫於特定物存在,例如針對某建物、車輛或物品所作成的處分。若標的物已滅失,處分已無從作用,屬於因其他事由失效。
B✕
附解除條件的行政處分,本來就是約定條件一成就,處分效力即向後消滅。考選部常把「解除條件」放進選項,測驗是否知道其效果是失效。
C✓ 正確
行政處分之轉換,是將原本違法的行政處分,在符合要件時轉成另一個合法行政處分。它的重點是維持法律效果或改以合法型態存在,不是效力消滅。
D✕
行政處分被撤銷或廢止,是行政程序法明文列舉的效力不再繼續存在原因。撤銷通常處理違法處分,廢止通常處理合法處分事後不宜維持。
行政處分效力消滅與非消滅
| 類型 | 是否效力消滅 | 關鍵判斷 | 本題選項 |
|---|
| 撤銷或廢止 | 是 | 處分被除去或不再維持 | D |
| 其他事由失效 | 是 | 如標的物滅失、條件成就 | A、B |
| 解除條件成就 | 是 | 條件成就後效力向後消滅 | B |
| 行政處分轉換 | 否 | 改成另一合法處分,重點是補救 | C |
本題是反向題,問「非屬」效力消滅。C 的「轉換」聽起來像原處分被改掉,容易誤以為是消滅;但行政法上轉換是瑕疵補救機制,不是失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