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2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A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B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D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裁處行政罰前原則要給陳述意見;例外限於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多次違規不是免給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義務,並非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的不給陳述意見要件。法條有的是「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不是「同一人多次違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裁處行政罰前原則要給陳述意見;例外限於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多次違規不是免給理由。
看到「多次違反」要警覺:法條是「大量作成同種類裁處」,不是同一行為人一直違規。
逐選項分析
A✕
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屬行政罰法第42條明文列舉的例外。既然已給過陳述機會,裁處前即無須再重複給予。
B✕
情況急迫,如再給陳述意見機會會顯然違背公益,屬行政罰法第42條的例外。考點在公益急迫性,不是機關單純覺得麻煩即可省略。
C✕
受法定期間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會顯然不能遵行,也是法定例外。重點是法律期限壓力導致程序無法兼顧,屬於明文列舉情形。
D✓ 正確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義務,並非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的不給陳述意見要件。法條有的是「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不是「同一人多次違規」。
行政罰裁處前免給陳述意見之例外
| 法定例外 | 關鍵語 | 本題對應 | 考試提醒 |
|---|
| 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通知陳述 | 已給過機會 | A | 不是省略,而是避免重複 |
| 已依職權或行政罰法第43條舉行聽證 | 聽證替代 | 未出現 | 聽證比陳述意見更完整 |
|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 大量同類 | D 的混淆來源 | 不是同一人多次違規 |
| 情況急迫,給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 急迫公益 | B | 須有公益急迫性 |
| 受法定期間限制,給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 期限限制 | C | 法律期間壓力 |
| 裁處所根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 事實明白 | 未出現 | 事實清楚可省程序 |
| 法律有特別規定 | 特別規定 | 未出現 | 依特別法優先 |
本題最陰的是把法條的「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偷換成「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義務」。前者著眼行政機關大量處理同類案件,後者只是個別行為人反覆違規,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