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47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C都市計畫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正確答案
D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C正確答案
本題秒抓「法院層級」:都市計畫訴訟是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不是地方行政法院。
為什麼答案是 C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確實是「都市計畫區所在地」專屬管轄,但法院層級不是地方行政法院,而是高等行政法院。錯在把法院層級偷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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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秒抓「法院層級」:都市計畫訴訟是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不是地方行政法院。
看到「都市計畫訴訟+專屬管轄」直接背: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選項寫地方行政法院就是錯。
逐選項分析
A✕
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法律特別給一個便利管轄點: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也可以管轄。選項用「得由」而非「專屬」,方向正確。
B✕
交通裁決事件屬特別程序,為便利人民起訴,可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這是考選部很愛考的背誦句。
C✓ 正確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確實是「都市計畫區所在地」專屬管轄,但法院層級不是地方行政法院,而是高等行政法院。錯在把法院層級偷換掉。
D✕
再審之訴原則上回到作成判決的原行政法院處理,屬專屬管轄。選項「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正是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句型。
行政訴訟常考管轄對照
| 事件類型 | 管轄法院 | 是否專屬 | 考試關鍵字 |
|---|
| 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 | 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 否,屬得由管轄 | 看到「得由」通常正確 |
| 交通裁決事件 | 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 | 非本題重點 | 四個地點一起背 |
| 都市計畫訴訟 | 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 是,專屬管轄 | 不是地方行政法院 |
| 再審之訴 | 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 | 是,專屬管轄 | 回原法院 |
本題不是考「所在地」這個連結點,而是考法院層級。C 選項前半段很像正確法條,故意把「高等行政法院」改成「地方行政法院」,是典型半對半錯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