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48 題單選題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撤銷應於下列何項期間內為之?
A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正確答案
B自撤銷原因發生時起2年內
C自原處分送達受處分人之日起2年內
D自原處分作成之日起2年內
A正確答案
違法行政處分過救濟期後仍可職權撤銷,但撤銷權須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行使。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採「主觀起算點」,重點是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並非從處分作成或送達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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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法行政處分過救濟期後仍可職權撤銷,但撤銷權須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行使。
看到「違法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撤銷期間」,直接抓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知悉起算2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採「主觀起算點」,重點是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並非從處分作成或送達時起算。
B✕ 陷阱
錯誤。這是把「原因發生」誤當成起算點。行政處分違法的原因可能早已存在,但撤銷權期間是從機關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C✕ 陷阱
錯誤。送達日常用於救濟期間起算,但本題問的是機關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除斥期間,不是人民提起救濟的期間。
D✕ 陷阱
錯誤。處分作成日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的起算點。考選部最愛用「作成日」混淆「知有撤銷原因時」。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期間
| 考點 | 正確規則 | 起算點 | 常見誤區 |
|---|
| 撤銷權除斥期間 | 2年內行使 | 知有撤銷原因時 | 誤以為從作成、送達或原因發生日起算 |
| 適用對象 | 違法行政處分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仍可職權處理 | 誤認逾救濟期後機關完全不能撤銷 |
| 行使機關 |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各自知悉時判斷 | 只記得原處分機關而漏掉上級機關 |
本題陷阱在於把不同法律期間的起算點混在一起。職權撤銷看的是機關「知有撤銷原因」,不是處分作成日、送達日,也不是撤銷原因客觀發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