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司法院釋字第388號解釋認為: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所以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司法院釋字第388號解釋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是:
A憲法優於法律正確答案
B總統不必守法
C從新從優原則
D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答案與詳解
憲法是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憲§171)。釋字388號認為憲法第52條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位階高於刑法及選罷法,故現職總統競選連任仍受憲法保障,不能用一般法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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