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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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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726單選題

下列行為之結果,何者非刑法第10條第4項所稱之重傷?

A甲覺得惡作劇很有趣,拿擴音設備在乙之耳邊大喊,致乙雙耳耳膜破裂失聰
B甲乙打架,將乙的頭髮,幾乎全部拔光正確答案
C甲將乙的左手大拇指、食指、中指砍斷
D甲開車將乙撞成植物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指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聽、語、味、嗅、肢體、生殖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之傷害。頭髮可再生,非重傷。

為什麼答案是 B

頭髮雖被拔光,但毛髮可再生,並未毀敗或嚴重減損身體機能,亦非重大不治之傷害,僅屬普通傷害罪。此即本題答案。

考點:毀敗聽能考點:非重傷(可復原)考點:減損肢體機能考點:重大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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