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集會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集會遊行之管制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立法者有形成自由正確答案
B群眾因特殊原因自發性聚集之偶發性集會,仍應事先申請許可,但應有緊急申請程序之設計
C報備制相對於許可制而言屬於相同能達到目的之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即與比例原則有違
D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已違反比例原則
A正確答案
釋字718號:集會採許可或報備制,立法者有形成自由;但偶發性集會不能強求事先申請。
為什麼答案是 A
釋字718號明示,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或報備制,屬立法形成自由範圍,僅許可制之設計須符合比例原則即可,非謂許可制本身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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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18號:集會採許可或報備制,立法者有形成自由;但偶發性集會不能強求事先申請。
記住釋字445、718兩號:偶發性集會免事先申請、緊急性集會要有即時申請管道。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718號明示,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或報備制,屬立法形成自由範圍,僅許可制之設計須符合比例原則即可,非謂許可制本身違憲。
B✕ 陷阱
釋字718號明確指出,偶發性集會因事起倉促,根本來不及事先申請,若仍強制申請即屬違憲。應是「緊急性集會」才需緊急申請程序設計,兩者不可混淆。
C✕
釋字445、718號均認為許可制本身並不當然違憲,立法者得在許可制與報備制間選擇,只要具體規範符合比例原則即可。不能一概認定採許可制就違反比例原則。
D✕
釋字718號及先前解釋認為,對不遵從解散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係為維護公共秩序之必要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並非違憲。
集會遊行三類型比較(釋字718)
| 類型 | 定義 | 能否事先申請 | 憲法要求 |
|---|
| 一般集會 | 可預見、有計畫的集會 | 可以 | 許可制/報備制皆可 |
| 緊急性集會 | 情況急迫但仍可申請 | 勉強可以 | 須設計緊急申請程序 |
| 偶發性集會 | 群眾自發、事起倉促 | 根本不可能 | 不得強求事先申請 |
B 選項把「偶發性集會」硬安上「緊急申請程序」——這是釋字718號最常考的陷阱!偶發性集會的特徵就是根本來不及申請,所以要的是「免除事前申請義務」,不是「緊急申請程序」。緊急申請程序是給「緊急性集會」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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