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725號解釋之見解,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而定期失效者,於所宣告失效期限尚未屆至前,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案件,聲請人如請求再審救濟,法院應如何處理?
A予以駁回,以免影響法律效力之安定性
B予以駁回,因該法令尚屬有效
C應受理並為實體判決正確答案
D應受理,但以該法律尚未失效為由,實體無理由駁回
C正確答案
釋字725號:定期失效之違憲法令,聲請人之再審救濟不受失效期限限制,法院應受理並實體審理。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釋字725號指出,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違憲審查制度之實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法院應受理再審並為實體判決,不得以定期失效尚未屆至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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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25號:定期失效之違憲法令,聲請人之再審救濟不受失效期限限制,法院應受理並實體審理。
聲請人費心聲請換來的是「受理實體判決」,否則違憲宣告對聲請人毫無實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釋字725號明確否定此見解,若因安定性駁回,聲請人即無救濟實益,違憲宣告形同虛設,牴觸有效權利保障原則。
B✕ 陷阱
雖然法令在失效期限屆至前仍有效,但對「聲請人」而言,大法官已宣告違憲,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不應再拘束該案,不得以此為由駁回。
C✓ 正確
正解。釋字725號指出,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違憲審查制度之實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法院應受理再審並為實體判決,不得以定期失效尚未屆至為由拒絕。
D✕ 陷阱
受理後再以法律尚未失效實體駁回,實質上等同剝奪聲請人救濟,與釋字725號保障聲請人利益之意旨不符。
違憲宣告的效力類型
| 宣告類型 | 對一般案件 | 對聲請人原因案件 | 依據 |
|---|
| 立即失效 | 失效後不得適用 | 可聲請再審 | 釋字177、185 |
| 定期失效 | 期限屆至前仍有效 | 聲請人仍可再審救濟 | 釋字725 |
| 單純違憲不失效 | 仍有效適用 | 依個案處理 | 個別解釋 |
考生常誤以為「定期失效=期限前法令仍有效=不能救濟」,但釋字725號特別對「聲請人」開例外:若無此例外,聲請人費力聲請解釋卻換不到自身救濟,違憲審查制度將失去誘因與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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