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01年1月27日從乙電視購物台購買某一保養品,並於同年同月29日收到該物品。甲於同年2月4日拆開該保養品之外盒包裝後(但未開瓶),突生悔意,遂於當日以宅急便將該保養品退回於乙,而乙也於當日收訖。下列關於解除買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效,因甲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解約權正確答案
B有效,因甲乙雙方對於解除契約的條件、期限及方式並無特別約定
C無效,因甲解除契約無正當理由
D無效,因甲解除契約未以書面方式為之
A正確答案
電視購物屬消保法規定的「通訊交易」,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得藉由退回商品無條件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以書面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於1月29日收到商品,2月4日退回,經過天數未逾7日。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解除契約,此為法定解除權,故解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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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電視購物屬消保法規定的「通訊交易」,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得藉由退回商品無條件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以書面為之。
看到「電視購物」+「收到貨7日內」+「退回商品」,秒選有效。消保法第19條賦予消費者7日無條件退貨權(猶豫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於1月29日收到商品,2月4日退回,經過天數未逾7日。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解除契約,此為法定解除權,故解約有效。
B✕ 陷阱
解約有效是因為「消保法第19條的強制規定」(法定解除權),而非因為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即使雙方約定不能退貨,該約定依消保法第19條第5項規定亦屬無效。
C✕
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甲突生悔意(無正當理由)亦可合法退貨。
D✕ 陷阱
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的方式為「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兩者擇一即可。甲已將商品交由宅急便退回,即生解約效力,不以書面通知為必要。
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解除權(7日猶豫期)
| 適用交易類型 | 行使期限 | 行使方式 | 理由與費用 |
|---|
| 通訊交易 (網購、電視購物等) | 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7 日內 | 退回商品 或 書面通知 (擇一) | 無須說明理由,免負擔任何費用 |
| 訪問交易 (推銷員登門拜訪等) | 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7 日內 | 退回商品 或 書面通知 (擇一) | 無須說明理由,免負擔任何費用 |
考生易將一般民法的解約條件(需有法定或約定事由)與消保法的「特權」混淆。消保法為保護無法檢視實體商品的消費者,特別賦予「無條件」且可直接「退回商品」的解約權,不須正當理由,也不強制要求書面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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