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行經車站時受乙公司推銷美容產品而訂購之。5 天後甲收到乙所寄來商品,但因出國而遲至 10 天後始將之拆封,卻發現商品品質不佳。甲於次日聯絡乙欲行退貨,但遭拒絕,甲遂於當日退回商品主張解除契約。經查乙於交易全程均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猶豫期間)相關資訊,試問甲解除契約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乙未提供猶豫期間資訊,甲仍得解除契約正確答案
B無理由,因自甲訂購日起,已逾 7 日之猶豫期間
C無理由,因自甲收受商品日起,已逾 7 日之猶豫期間
D無理由,因交易符合合理例外情事,不適用猶豫期間,且甲已拆封商品
A正確答案
通訊交易/訪問交易未告知猶豫期資訊,7日期間自告知時重新起算,最長4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消保法第19條及第19條,訪問交易消費者享7日無條件解除權。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告知猶豫期資訊時,該期間自提供資訊時起算,最長可延至商品收受後4個月。本題乙完全未告知,甲仍在保護期內,解除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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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通訊交易/訪問交易未告知猶豫期資訊,7日期間自告知時重新起算,最長4個月。
看到「業者未提供猶豫期資訊」→ 消費者權益延長保護,幾乎都選「仍可解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消保法第19條及第19條,訪問交易消費者享7日無條件解除權。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告知猶豫期資訊時,該期間自提供資訊時起算,最長可延至商品收受後4個月。本題乙完全未告知,甲仍在保護期內,解除有理。
B✕ 陷阱
錯在起算點與延長規則。7日猶豫期是「自收受商品翌日起算」而非訂購日;且未告知資訊時期間延長,不能直接用原7日論斷。
C✕ 陷阱
起算點雖對(自收受日起),但忽略「未告知猶豫期資訊」的延長效果。依消保法,此情況最長可延至4個月,不能單純以7日屆滿拒絕退貨。
D✕
車站推銷屬訪問交易,不在合理例外情形內(例外如客製化、易腐敗、報紙期刊等)。拆封檢視品質亦屬消費者正當權利,不影響解除權行使。
消保法猶豫期核心規則
| 情境 | 起算點 | 期間 | 依據 |
|---|
| 業者有告知 | 收受商品翌日 | 7 日內 | 消保法§19 |
| 業者未告知 | 告知時起算 | 最長 4 個月 | 消保法§19 |
| 合理例外 | 無猶豫期 | 不適用 | 消保法§19條之1 |
| 本題情境 | 未告知→延長 | 仍在期內 | A 有理由 |
B、C 誘使考生僵化套用「7日猶豫期」,忽略消保法對「未告知資訊」的加重保護。只要業者沒盡告知義務,7日就不是死線,最長可到4個月。這是消保法實務最常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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