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某一民事庭審理案件,當事人於審理期間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欲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理案件之民事庭,應以當事人無聲請權為由,裁定駁回之
B當事人之輔佐人具有律師資格者,該輔佐人亦得聲請之
C當事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之正確答案
D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裁定提案民事大法庭,當事人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撤銷聲請
C正確答案
當事人聲請民事大法庭提案,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當事人具律師資格或釋明有法定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
為什麼答案是 C
大法庭程序原則採強制律師代理;當事人本身具律師資格,或釋明有法定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此為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聲請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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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當事人聲請民事大法庭提案,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當事人具律師資格或釋明有法定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
記住:大法庭聲請原則強制律師代理;當事人具律師資格或符合法定例外者,不在此限。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法院組織法明定當事人有聲請權,並非無聲請權,不得以此駁回。民事庭應審酌是否符合提案要件後裁定。
B✕ 陷阱
聲請權人限於「當事人」,輔佐人縱具律師資格亦無聲請權。律師資格是代理或自為聲請的條件,不是把輔佐人升格為聲請人。
C✓ 正確
大法庭程序原則採強制律師代理;當事人本身具律師資格,或釋明有法定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此為法院組織法關於大法庭聲請程序之規定。
D✕ 陷阱
提案係由受理案件之民事庭以裁定為之,屬法院職權行為,並非當事人之聲請,當事人自無「撤銷聲請」可言,且提案後案件繫屬大法庭。
民事大法庭聲請提案要件
| 項目 | 規定 | 例外 | 備註 |
|---|
| 聲請權人 | 當事人 | 無 | 輔佐人、參加人不包括 |
| 代理方式 | 原則強制律師代理 | 具律師資格或法定例外不在此限 | 法院組織法明定 |
| 聲請事由 | 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 | — | 影響裁判結果 |
| 提案決定 | 受理民事庭以裁定提案 | — | 非當事人決定 |
民事大法庭提案機制中,當事人確實有聲請權,但必須透過律師行使——這是訴訟能力與代理資格的雙重門檻設計。考點核心在「本人是律師」這個例外情形:當事人若具律師資格,可直接提出聲請而無須另委任代理人,因其同時滿足當事人身分與專業代理要件。最常見混淆是誤以為輔佐人(僅協助陳述而非訴訟主體)也能聲請,或把法院依職權提案的裁定程序誤認為當事人聲請。判斷關鍵:先確認是否為適格當事人,再檢查是否符合律師代理原則(含本人即為律師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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