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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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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7單選題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134條準瀆職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B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C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D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準瀆職罪的「利用職務機會」須與職務有實質關聯,單純撿到手機與職務無關,不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即本題答案)。在前往途中「路上拾獲」手機,該拾獲行為與公務員職務無任何關聯,純屬偶然,不具「假借職務之機會」的要素,不成立準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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