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134條準瀆職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B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C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D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準瀆職罪的「利用職務機會」須與職務有實質關聯,單純撿到手機與職務無關,不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即本題答案)。在前往途中「路上拾獲」手機,該拾獲行為與公務員職務無任何關聯,純屬偶然,不具「假借職務之機會」的要素,不成立準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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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準瀆職罪的「利用職務機會」須與職務有實質關聯,單純撿到手機與職務無關,不成立。
看到「利用職務」四字,問自己:這行為跟他的公務身份有關嗎?無關就不是準瀆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描述。刑法第134條明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他罪者加重其刑,此即準瀆職罪的核心構成要件。
B✕
正確。第134條但書明定「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即已在瀆職罪章內另有規定者(如收賄罪),不適用本條加重。
C✕ 陷阱
正確。甲因家訪公務而得以進入乙宅,此「進入住宅機會」來自於職務,利用該機會竊盜,屬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成立準瀆職罪。
D✓ 正確
錯誤(即本題答案)。在前往途中「路上拾獲」手機,該拾獲行為與公務員職務無任何關聯,純屬偶然,不具「假借職務之機會」的要素,不成立準瀆職罪。
刑法第134條準瀆職罪三要素
| 要素 | 內涵 | 本題對應 | 是否該當 |
|---|
| 公務員身分 | 具公務員資格 |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 | ✓ |
| 假借職務之權力/機會/方法 | 犯罪與職務有實質關聯 | C:家訪進入住宅|D:路上拾獲 | C✓ D✗ |
| 故意犯瀆職章以外之罪 | 如竊盜、傷害等 | 竊盜罪 | ✓ |
陷阱在「只要公務員在上班時間犯罪都算準瀆職」的錯誤直覺。關鍵不是時間,而是「職務是否創造了犯罪條件」。路上撿到手機誰都會遇到,與他的公務員身分無實質關聯,不符假借職務之機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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