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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交通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反推「輕過失(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得預先免除」,是標準的反面推論。本題官方公告正解為B類推適用,但依通說法學方法論應為A反面推論,學界與實務多數見解採A。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公告正解】類推適用係將法律對甲事項之規定,因與未規定之乙事項本質相同,而比照適用於乙。官方似將本題推論過程理解為:由條文規範之「故意、重大過失」情形,推及未明文規範之「輕過失」情形。惟學理上本題實屬反面推論(推出相反效果),而非類推適用(推出相同效果),此題答案有爭議,但考試請依官方正解作答B。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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