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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交通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行為主體為「於未為公務員或未為仲裁人時」之一般人,A選項稱限於已具公務員身分者係屬錯誤;本罪須於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該職務行為始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A

準受賄罪的核心特徵是行為人於「尚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即預先收受賄賂,A選項稱本罪限於「已具公務員身分」者方能構成,恰與準受賄罪之設計目的相反,故為錯誤敘述,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上之行為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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