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估價與理算概要113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有關保險標的及契約權益之移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已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保險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方得賠付。
②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已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③被保險人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保險公司方得賠付。
④被保險人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A①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已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保險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方得賠付。②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已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未申請權益移轉者,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B③被保險人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仍予賠償,惟須俟辦妥新行車執照後,保險公司方得賠付。④被保險人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而行車執照尚未辦妥過戶者,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C①③
D②④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自用車保險權益移轉有「10日寬限期」與「申請優先原則」:逾期未辦停效不賠;已申請未過戶則暫緩理賠但契約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據題庫正解為D。但需注意:依現行範本,正確敘述應為②(逾期停效)與③(申請緩賠)。若D選項文字確為「②④」,則題庫或考題本身可能有誤植(應為②③)。備考時請務必記住實質法理:逾期=停效;已申請=緩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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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自用車保險權益移轉有「10日寬限期」與「申請優先原則」:逾期未辦停效不賠;已申請未過戶則暫緩理賠但契約有效。
口訣:「逾期停效、申請緩賠」。行照過戶超10天未申請→契約停效(②);已申請但未拿新行照→契約有效但暫緩給付(③)。故選②④組合中的正確敘述對應選項D(註:本題選項設計特殊,D選項文字雖為②④,但依範本邏輯應為②③組合,請以法規實質內容為準,考試時選包含②與③之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①錯誤。依據定型化契約範本,行車執照過戶後超過10日未申請權益移轉,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而非仍予賠償。此選項混淆了「緩賠」與「停效」的法律效果,是考選部最愛考的陷阱。
B✕
③正確、④錯誤。被保險人「已申請」移轉但行照尚未辦妥,契約仍然有效,僅係理賠須待新行照辦妥後方得給付(緩賠),並非停效。④將「緩賠」誤述為「停效」,故B選項因含④而不完全正確(若題目為單選且D為正解,可能原題選項組合有誤植,實質正確敘述為②與③)。
C✕ 陷阱
包含①故錯誤。①所述「超過十日未申請仍予賠償」違反範本規定。考生易因記憶模糊,誤以為只要最終補辦即可獲賠,忽略了「10日」這個關鍵除斥期間對契約效力的影響。
D✓ 正確
依據題庫正解為D。但需注意:依現行範本,正確敘述應為②(逾期停效)與③(申請緩賠)。若D選項文字確為「②④」,則題庫或考題本身可能有誤植(應為②③)。備考時請務必記住實質法理:逾期=停效;已申請=緩賠。
自用汽車保險權益移轉雙軌制
| 情境 | 關鍵條件 | 契約效力 | 理賠處理 |
|---|
| 行照已過戶 | 逾10日未申請移轉 | 暫行停止 | 停效期間不賠 (②) |
| 行照已過戶 | 10日內申請移轉 | 繼續有效 | 正常理賠 |
| 行照未過戶 | 已向保險公司申請 | 繼續有效 | 俟新行照辦妥後賠付 (③) |
| 行照未過戶 | 未向保險公司申請 | 繼續有效 | 視個案認定(通常需補正) |
考題常將「暫行停止」(契約失效、不賠)與「暫緩給付」(契約有效、延後賠)互換。看到「超過十日」對應「停效」;看到「已申請但未辦妥」對應「緩賠」。切勿被選項中看似合理的「仍予賠償」誤導,逾期就是停效,沒有通融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