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1 年第 45 題單選題
關於本人申請改名,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正確答案
B與四親等內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或其中文讀音相同者,得申請改名
C未成年人因被撤銷認領而改名者,戶政機關應依職權查驗其撤銷認領之中英文證明文件,始得改名
D未成年人因終止收養而改名者,應以法院裁判書為依據,始得更改
A正確答案
本人改名後,戶政機關應依職權同步更改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上的姓名記載,這是連動登記的行政作業。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人改名後,戶政機關本於職權,應同時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內更正該當事人姓名記載,屬正確之戶籍作業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人改名後,戶政機關應依職權同步更改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上的姓名記載,這是連動登記的行政作業。
掌握「本人改名→配偶子女戶籍連動更正」是戶政實務基本原則,其餘選項都是條件被誇大或設限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人改名後,戶政機關本於職權,應同時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內更正該當事人姓名記載,屬正確之戶籍作業原則。
B✕ 陷阱
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名的情形之一,是與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或讀音相同,但條文所定範圍並非「四親等」,此處以誇大或錯置親等範圍造成混淆。
D✕ 陷阱
未成年人因終止收養而改名,仍須依相關戶籍及姓名條例規定辦理,並非僅以法院裁判書即可逕行更改,選項描述過於簡化、限縮條件錯誤。
C✕ 陷阱
撤銷認領屬國內法律事件,應依國內法院或戶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辦理,並非強調「中英文證明文件」,此為刻意加入不必要條件混淆考生。
改名連動登記規則
| 改名人 | 影響對象 | 更新欄位 | 辦理方式 |
|---|
| 本人 | 配偶 | 配偶姓名欄 | 戶政依職權 |
| 本人 | 子女 | 父或母姓名欄 | 戶政依職權 |
| 父/母 | 本人 | 父或母姓名欄 | 戶政依職權 |
選項B、C、D皆在原本正確的改名事由上,額外加入或誇大條件(如四親等、中英文證明文件、僅憑裁判書),讓考生誤以為條文有此限制,實際上這些附加條件並非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