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1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甲向乙承租房屋,並設立戶籍。某日甲全戶遷離,去向不明。關於甲全戶之遷徙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代甲向戶政事務所提出遷徙登記之申請
B戶政事務所得向乙催告提出甲全戶戶籍遷出登記之申請
C乙得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將甲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正確答案
D乙應查明甲之行蹤後通知戶政事務所,將甲之戶籍遷至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C正確答案
承租人全戶遷離去向不明,房屋所有權人可申請將該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戶籍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乙)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查無實際居住之承租人(甲)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以解決空戶問題。此即「戶籍暫遷至戶所」制度。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承租人全戶遷離去向不明,房屋所有權人可申請將該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口訣:房東找不到房客→戶籍「寄放」戶政所,這叫「暫遷至戶所」制度。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非甲之戶長或利害關係申請義務人,不得「代為」辦理甲的遷徙登記。乙能做的是申請將甲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而非代甲遷至新址。
B✕
催告對象應為應申請人(甲本人或戶長),而非房屋所有權人乙。乙無申請甲遷出登記之義務,戶政事務所無從催告乙。
C✓ 正確
依戶籍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乙)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查無實際居住之承租人(甲)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以解決空戶問題。此即「戶籍暫遷至戶所」制度。
D✕ 陷阱
乙無查明甲行蹤之義務,正是因為甲去向不明才需要暫遷制度。若能查明行蹤,甲自己就會辦理,不需要這套程序。
戶籍遷徙登記申請人對照
| 情況 | 申請人 | 遷至何處 | 法源 |
|---|
| 一般遷徙 | 本人或戶長 | 新住所地 | 戶籍法第16條 |
| 全戶去向不明(租屋) | 房屋所有權人 | 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 戶籍法第50條 |
| 出境滿2年 | 戶長或本人 | 遷出國外 | 戶籍法第16條 |
本題陷阱在「誰能做什麼」。房東乙不是代甲辦遷徙(A、D),也不是被催告對象(B),而是以房屋所有權人身分申請將甲戶籍「暫遷戶所」——這是戶籍法特別設計解決空戶、幽靈人口的制度。